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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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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
打印本页 访问数: 发表时间:2008-8-16 17:00:47

 

月工资3000元,加班费15/小时,怎么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问: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资,同时又约定加班工资:如月工资是3000,加班费按15块钱一小时计算。此时我们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按3000/21.75/8还是按照15/小时计算呢?
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地最低工资是多少?比较15/小时的加班费是否低于最低工资的核算小时工资数,如果低于则按照3000计算,不低于则按照15元计算。
  
律师提醒: 你说的按照15元计算结果肯定是少,没人愿意干,但是合同的约定却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知道的人一般不同意单独标注加班工资,而是按照约定月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的。

你知道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办法吗?

月计薪天数是刚提出的新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例如:月薪为5000元,

日工资:5000÷21.75=229.89    小时工资:5000÷(21.75×8=28.7

“小产权房”能否明媒正取??

“小产权房”,简单地说就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不能取得正式房屋产权证的 “乡产权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0076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要求“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随意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仅限于本农村集体成员之间。

律师提醒:在珠三角地区,有大量小产权房出售,提醒各位在买房时一定要查清楚对方房屋权属状况,是属于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房还是属于“小产权房”,后者如果是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购买其房屋所有权是很难得到法律保护的。

女职工流产有产假吗?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的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父母借给子女的,则为借款(如当时借款时有借据的),否则,则为增与。

2、至于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则认定为增与,那么是对子女一方的增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增与?又可分两种情况:

1)在结婚前,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增与,该出资应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增与给夫妻双方的,则该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结婚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增与,该出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只增与给自己子女的,则该出资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是多少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借条陷阱---是己借条,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素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委托本人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定借条不是王所写。不过幸好有我告诉张收集的张与王的录音,后经法院查证,王某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王某在外面找别人仿照自己的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款时最好由借款人当面本人书写借条,签名并在签名处按手印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

案例:甲女为某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骑自行车被车撞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其工友将其自行车从现场撤走,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为工伤。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此条应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第二,这种伤害既可以是职工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肇事所致;第三,此种事故发生的范围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第四,工伤认定仅限机动车事故伤害 。本案中甲女受伤死亡虽发生在下班途中,因没有证据证明是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劳动部门和法院不不支持其亲属要求作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责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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